药品抽样是药监部门日常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也是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笔者发现有些药监人员在药品抽样后不能及时送检,这一现象应引起注意。
目前,虽然药品抽样送检没有规定时限,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9条明确规定,抽样人员抽检药品后,应及时移交检验所收检。因为送检时限的差异很有可能造成样品在抽样后、送药检所检验前发生理化性质的改变,特别是需要低温贮存的药品更要及时送检。如果送检不及时,很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药监部门的抽样人员在抽样后应及时将样品送药检所检验。
目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量大、人手少是普遍现象,往往出现药品抽样后送检不及时、抽样药品随意堆放现象,药品贮存条件达不到,极易引起药品质量问题。基层药监人应该给予高度重视,不能对企业的利益受损熟视无睹,因为药监人既是监管者,更是服务者。基层药监人不仅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还肩负着发展经济的职责,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不能让药品在抽样后造成人为的破坏导致企业受罚,如此恶意抽样不可取!(江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