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北省物价局获悉,这个省将于25日起执行新的药品价格政策,下调医院招标药品购销差价率,物价主管部门不再具体制定招标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由医疗机构以中标药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价率自行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据湖北省物价局工农产品处处长李昌顺介绍,按以前的药品作价办法,中标价为5元以上的药品,加价率为20%;中标价为5元以下的,可加价30%。这次制定的新的作价办法,将招标药品的最高加价率统一调整为15%,实际成交价格在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75元封顶。同时规定,按照新的作价办法所得出的临时零售价,不得高于政府统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中标药品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不得截留价差,必须让利于患者。
据介绍,以前,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有每一药品的临时售价。新办法实行后,将定价权下放到了医疗机构,物价主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作价规则,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上。而且,降低加价率,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