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身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卫生部组织修订了《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其中《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 以下简称《调查制度》 ) 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于 2009 年底正式颁布实施。现将该《调查制度》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为规范卫生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卫生统计数据共享,避免卫生统计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项目开展调查,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调查制度》没有包括的、业务部门确需要的调查项目,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要按照《调查制度》制定详细的填表说明,规范统计调查;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的统计数据,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由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查阅卫生部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附件: 卫生部关迂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二 00 九年十二月八日
卫生部关迂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卫办发 [2009]1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身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身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 年)的通知》(国发 [2009]12 号)的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拟于 2009 年底正式实施。其他 4 个调查制度待国家统计局审批后,另行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调查制度》包括 5 套调查表。表号为卫统 1-1 表至卫统 1-10 表、卫统 2 表至卫统 5 表,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 [2009]56 号,有效期至 2011 年。卫统 1-1 表至卫统 1-10 表、卫统 2 表、卫统 3 表、卫统 4 表主管单位为我部统计信适中心,卫统 5 表主管单位为我部医政司。调查表及指标解释见附件,电子文档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www.moh.gov.cn/ 政策法规 / 法规 )。
二、实施要求
(一)实施时间。从 2009 年起,执行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 1-1 表至卫统 1-8 表),即按照新的年报表填报年报。从 2010 年 1 月起,执行月报表(卫统 1-9 表、卫统 1-10 表)、季报表(卫统 4 表)和实时报告表(卫统 2 表、卫统 3 表)。
(二)报送方式。网络直报,即各调查单位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报送数据。
(三)补充调查内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调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调查表或调查内容,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标明法定标志。卫生行政部门下发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等。否则,一律视为非法调查表,基层卫生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准备工作。统计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新的《调查制度》,做好工作布置、人员培训和系统升级等准备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实行新的《调查制度》后,统计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统计信息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旨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布置、人员培训、平台建设及系统运行所需经费。
(三)开展网络直报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漏报和瞒报。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数据审核和层级督查,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可靠。我部拟于明年组织开展制度实施和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
附件: 全国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二 OO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