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平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优惠、费用减免为配套,建立全方位、多层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六类优抚对象可享受医疗保障:持有平凉市户口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可享受医疗保障。七项医疗优惠政策让利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门诊挂号费减半;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收;住院患者免修卫生费、服装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和75岁以上患者需住院抢救、治疗的,半价计收救护车接诊费;护理费、床位费减免10%;药品费用减免差价的10%;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时,应优先享受“济困病床”。
《细则》还规定:一致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给予医疗补助。一致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已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依据实际制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20元。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