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换证专题之三
“GSP认证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药品经营市场,上管理、上档次、上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向高度集中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提高整体竞争力。而那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不具备现代化物流配送能力的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逐步被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毋须置疑。”
目前开始的第二次GSP认证,虽然没有像以往那样提出计划淘汰25%左右的企业,但就医药市场发展趋势而言,从这次GSP认证评审掌握的标准来看,政府要通过第二次GSP认证,对那些达不到GSP标准条件的企业,让其自然淘汰。
从当前医药行业发展趋势可见,国家对现有的药品批发企业的整顿任务是:只减不增,宁少勿滥,做大做强,求精求优。
兼并重组
2002年国家首次推行《GSP认证》时,计划从国家到地方淘汰25%左右不符合GSP要求的企业,对那些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的药品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进行治理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将取消其经营资格。通过GSP认证,完成治理整顿的任务,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过三年的GSP认证,到2004年底,全国原有的6000家药品批发企业,在GSP认证后,只保留了1230家,淘汰了近4000家,达到了国家计划治理整顿的目的。
尽管如此,我国现有的药品批发企业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显得过多:美国药品批发企业总数共74家,日本药品分销企业有147家。总体上看,虽然我国医药商业的年销售额在逐年增加,但市场集中度仍然比较低。有数据显示,2007年国内最大的3家医药批发企业的销售总额占医药商业市场销售总额的19.21%,前百强医药流通企业销售也只占医药市场的67.9%。而美国排名前3位的医药商业市场销售总额却占全美药品市场份额的90%。
因此,第二次GSP认证标准的提高和基本实行药物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以及直接配送等政策表明,我国政府将加大力度促进医药商业集中度的提高。
同时,医药商业出于自身生存的需要,将同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整合。我国大型的医药商业将通过并购有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借助融资、引资、合资、上市等手段提高规模化水平,努力打造“航空母舰型”医药商业集团,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其在医药供应链中的地位。
如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均大实业公司合资成立了广州九州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先后并购了河南郑州九瑞药业、新疆医药集团、宁夏医药商业集团等区域医药流通企业。又如我国最大的民营医药流通企业九州通集团公司,从2000年开始投入巨资,先后在湖北、北京、河南、上海、新疆、广东、山东、福建、江苏、重庆十大区域中心城市建立了大型医药物流中心,物流配送网络覆盖了中国市场的70%,最近又在北京建立了现代物流中心。2009年1月,华东地区最大的现代化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奠基、建设。这些物流中心建成之后,我国医药物流将朝着更加科学规范、先进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将极大地提高医药商业物流的配送效率。
GSP认证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药品经营市场,上管理、上档次、上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向高度集中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提高整体竞争力。而那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不具备现代化物流配送能力的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逐步被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毋须置疑。
药品直调企业注意事项
药品直调在《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中有两个项目,其中一个关键项*4801规定,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一个一般项5401规定,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该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上述两个检查项目,一个指向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一个指向药品经营企业直调药品,如达不到规定要求,这个企业就有可能要进行整改,也有可能不能通过GSP认证,事关企业生存的重大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现实中,有些企业存在药品直调业务,他们却一直未制订关于药品直调的管理制度、程序和记录,也不知如何制订。为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这一困难,笔者特向他们分别推出直调药品管理制度、药品直调控制程序和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模式,供迫切期望制订这类规程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考。
在此顺便交代一下,有的企业没有直调药品业务的活动,大可不必制订直调药品管理制度、程序和记录,同样,本企业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也不必去制订该类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方法和程序,切勿死搬硬套,多此一举,弄巧成拙。
(笔者完善的公司药品直调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详见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