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
在卫生监督工作中,所有的执法活动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最近,一些执法人员反映,他们为获取证据,费时费力不少,收集的证据也不少,但在案件合议或行政诉讼庭审中,仍出现因证据不足而影响案件处理的问题。如何看待卫生监督证据的收集?我们一起听听专家怎么说。
执法人员对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准确和充分,直接关系到行政部门最终对事实认定和行政决定的作出。所以,证据收集是整个卫生监督活动的核心环节,是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练就的“硬功夫”。
证据不足问题的原因
在当前卫生监督案件查办过程中,不少执法人员时常因证据不足懊恼,即费力不少,收集的证据也不少,但在案件合议或行政诉讼庭审中,仍因证据不足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经分析,发现在目前的执法中,证据收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取证不及时,导致有些证据难以弥补,或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证据作为了证据。
二、对证据证明的标准把握不准,导致取证不到位,不深入,就事论事,以及对应该调查核实的事实没有调查核实。
三、对本身效力不足以用来单独定案的证据,没有收集其他有印证作用的事实。如对电子邮件及其他数据资料,需要一并收集能证明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四、偏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而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辩解,通常不够重视。
证据收集须抓重点
收集证据是要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的要求。所以,证据收集须紧紧围绕这一重点进行。
一、须先收集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在法律上,违法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即使事实存在也不能惩处。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查处案件时,先要抓住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违法现场的所见所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等。
二、注重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不同,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类别和程度。监督人员要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量化证据,如违法行为的频次、违法所得,以及是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已作过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等,以助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拒绝或阻碍卫生监督的证据也要收集。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当事人有“协助调查或检查”等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或阻碍卫生监督工作,其行为也在行政处罚之列。对此,监督人员可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
证据收集须符合法定程序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但如何收集证据,目前不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也缺少统一的规范或做法。值得提醒的是,这不意味着证据收集可以随意进行,反而,证据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才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有明确的要求,是卫生监督人员收集证据应该遵循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用违法构成理论指导证据收集。一般来说,执法中的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执法人员要确定违法行为的法定事实要件的内容,依此进行证据收集。否则会导致需要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的东西却收集了不少,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
其次,要及时、合法、全面地收集证据。现实中,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总要想方设法破坏或伪造证据,而执法人员越早地收集证据,就越容易发现或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所以,执法人员必须养成及时收集证据的执业习惯,要对能够反映案件的全部证据,如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力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三,证据收集要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部门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行政机关提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证据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既是对行政部门收集证据行为的规范,也是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如今,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也不断增多,这就要求卫生监督人员必须要重视和规范证据收集的行为。
第四,必须妥善保全证据。由于证据收集不易,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保存,特别要注意鉴别和保护易碎或易腐的证据,最好及时对其进行记录或拍照。
主动审查证据的效力
卫生监督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也各不相同。不是所有收集来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审查证据的效力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而这一点恰恰容易被执法人员所忽视,直接导致证据效力不强。所以,监督人员要有意识地加强证据审查的能力锻炼。
第一,审查证据效力要把握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收集后,要先区分证据与非证据的属性,及时排除与违法行为实质无关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看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取证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要考虑证据形成的原因、复制的证据是否与原物件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第二,依据认证规则审查证据。
证据是一种事实信息,但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效力,只有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才有效力。卫生监督人员须依据认证规则来审查证据。国家规定的认证规则已很明确,其中需要把握的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属于排除证据;行政部门先作出行政决定再收集的证据,是违反“先取证、后处罚”证据收集原则的行为,应该尽量避免。
第三,把握证据特点有效组织证据链条。
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违法事实,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条。卫生行政机关运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监督违法行为、收集证据,如果证据收集不完整,将直接影响执法效率,降低卫生监督的威信。所以,执法人员要理清收集证据的思路,分清重点和一般证据,力求证据收集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这样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就会更有把握。
(作者单位:卫生部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