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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尹 肃)辽宁省沈阳市日前决定,今后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由此将药品零售企业的技术门槛提高一步。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发布的《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今后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3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组成。开办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及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