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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世才 张清湧)近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院际间转运急危重症患者,由转出医院调派救护车,并调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随车监护。医疗机构要杜绝牵线假冒救护车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本单位所有救护车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通过医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办法对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二级医院按照每1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三级医院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院前急救机构按服务人口每5万人配置1辆救护车。
办法要求,救护车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仅限在医疗机构之间转让。救护车转让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