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跳楼自杀——

赖剑徽,法律、医学双学士学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十余年,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江西省赣州市卫生局和多家医院常年法律顾问,专注医疗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
患者跳楼自杀,医院担30%责任
修衣雨,女,33岁,江西省大余县人。
2009年7月开始,修衣雨丈夫赵新华发觉她的情绪有些变化,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脾气也变得极差。
10月底的一天中午,赵新华下班回到家,看见妻子左手手腕割伤,出了很多血,神志模糊。赵新华紧急呼叫120救护车将妻子送到了县某医院进行抢救。医院给她进行了清创缝合术,术后留院观察并常规抗感染治疗。经过治疗,修衣雨的外伤好转,伤口愈合良好,拟拆线后出院。同时,医院发现修衣雨患有心理障碍,赵新华将妻子最近情绪上的改变告诉了主治医生,医院便请来本院心理医生对修衣雨进行了心理测试,诊断为抑郁症,但医院仍将修衣雨安排在外科病房住院。
11月3日,值班护士在巡视病房时,发现修衣雨脱去了病号服,穿戴整齐,坐在病床上发呆。值班护士觉得很奇怪,就走近问她:“怎么穿得这么漂亮,不穿病号服?”但修衣雨没有回答护士,护士也没有再追问,也没有将修衣雨这一变化向医生报告。1个多小时后,值班护士准备给修衣雨输液时,发现她不在病房,这才告诉医生。大家立即寻找修衣雨,后来发现修衣雨从外科住院楼5楼的开水房跳楼。当医院发现她的时候,修衣雨仍有呼吸心跳,但因头部等多处严重创伤,修衣雨经抢救1个多小时后无效死亡。
修衣雨死亡后,赵新华认为医院监护不力,导致患者修衣雨跳楼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新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给修衣雨作出抑郁症的诊断后,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和加强看护,存在过错,导致修衣雨自杀身亡,酌定医院承担30%的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赵新华等原告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对抑郁患者,医院有义务告知
修衣雨在医院住院治疗外伤期间,根据赵新华反映的情况,医院对修衣雨作出了抑郁症的诊断。抑郁症是精神疾病的一种,根据当时修衣雨的精神状态,其没有正常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可以认定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被告医院在明知修衣雨有自杀倾向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相应的治疗,没有转精神病专科医院(该县医院没有精神病专科),也未向患者家属说明修衣雨须进行不间断监护,以防其自杀。而且在护士查房时曾发现修衣雨当天行为异常,但未引起注意,未及时向主治医生报告,以致修衣雨跳楼身亡。医院的过失行为和修衣雨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与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本案案情和常理来看,即使医院不告知家属修衣雨有自杀可能,家属也应知道修衣雨有这种可能。但家属作为一个非专业医务人员,对修衣雨病情轻重、自杀的可能性大小等的知晓,显然是不具体、不准确的,这就需要专业的医务人员告知,而医院没有这方面的告知,存在过错。再者,医院没有将修衣雨转精神专科医院治疗,也存在过错。因此,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对于病人的病情,医务人员应当从专业的角度对病人和家属进行告知,而不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应该知道”,同时告知后应要求被告知对象留下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