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鄂民宗发〔2009〕40号
关于下发《湖北省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宜昌市及10个民族县(市)民宗委(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恩施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鄂发[1995]26号),省财政自1996年起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祥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设立医疗减免费。多年来,此项专款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给予了支持,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爱。
随着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1996年由省民宗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湖北省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减免费使用管理办法》(鄂民宗发[1996年]62号)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的使用管理,我们对《湖北省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减免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减免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少数民族 医疗减免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湖北省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减免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恩施州扶贫攻坚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办文[2000]30号)精神,省财政对1996年设立的民族医疗减免费,由每年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祥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每县市安排的15万元增加到20万元,用于特困户的医疗减免。
设立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关心、照顾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群众,保护劳动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的脱贫致富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为管好用好这项经费,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使用对象只限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祥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内的少数民族特困户或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户。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者,均不属于民族医疗费减免对象。
二、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特困户的医疗费用补贴或大病救治。个人一次性救助资金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千元。
三、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可以用于少数民族地区边远村寨公共性突发流行性疾病的补贴,120、110等运送“三无”重症病人(无单位、无姓名、无钱)医疗救助的补贴,也可以用于自然灾害所致群体性疾病的防治。
四、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如有节余,可转入下一年使用,并建立专帐,严格财经手续,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截留。
五、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把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六、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的申报和审核程序:首先由少数民族特困户持看病时医院开具的现金收据向乡(镇)政府提出医疗减免申请,乡(镇)政府将全乡(镇)当年所需民族医疗减免人数和数额汇总上报县(市)民宗局、财政局、卫生局。再由县(市)民宗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拨到个人或医疗机构。
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要成立由民宗、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八、各县民族工作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年五月底前,自治州及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要将上一年度民族医疗减免费的使用情况向省民宗委、财政厅、卫生厅写出专题报告,省民宗委、财政厅、卫生厅将不定期对此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通报。
九、各县(市)根据此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省民宗委、财政厅、卫生厅,以备监督检查。
十、此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