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信息
海南地处祖国的南端,献血观念曾经相对落后。上世纪90年代初,海南血液采集困难,血源及血液安全性难以保证,临床用血十分紧张,甚至只能远道从广西、四川等地调入。市、县一级医院血库受行政地域管理限制,难以调剂血液余缺和向周边市县供血。“采无可采、供难所供”一时成为海南采供血的尴尬现象。
1996年5月11日实施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省级无偿献血法规,为推动海南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制化和规范化使海南省实现了“临床医疗用血百分百来自无偿献血”的目标。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健康岛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海南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越来越多的大型会议、国事活动、高端保健在海南省进行,海南卫生事业正在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采供血压力随之增大。近年来,海南临床用血量以每年10%~15%的速度递增,O型血偏型比例更是达到45%。两个寒暑假期间,献血人数骤减,“血荒”压力更大。2010年,海南省人均医疗用血量为3.1毫升,与国内一些发达省市相比差距还很大。据预测,未来海南医疗卫生用血需求将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海南面临的用血环境将更为严峻。
在“血荒”频发的献血环境下,从立法上创造宽松的献血环境显得十分重要。为此,海南参照国际国内献血发展趋势和动态,研究通过特区立法来解决困扰献血的根本性问题,从而建立良性的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广大游客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临床医疗用血需求。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已颁布实施16年,部分条款与目前施行的《献血法》相互抵触,难以执行。比如,海南《献血条例》规定的献血对象为本省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而《献血法》则规定为18~55周岁的公民;海南《献血条例》规定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而《献血法》则规定不少于6个月。《献血法》实施后的十几年时间里,海南没有对《献血条例》进行相应修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按照《献血法》的规定执行,并没有充分利用好特区立法权。实际上,献血间隔时间定为男性3个月、女性4个月符合国际惯例。中国是少有的献血时间规定为6个月外的国家,许多国家规定的献血间隔时间都在3~4个月,有的国家甚至定为两个半月。在我国港澳台地区规定的献血间隔期为男性3个月、女性4个月。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间隔时间是3个月。
为了避免在条款上与《献血法》发生抵触,海南将《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改为《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规定献血间隔时间定为男性3个月、女性4个月。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应每年有计划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每年集中组织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特别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受到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定之指出:无偿献血是海南需要大力加强的公益事业,要通过各种形式营造公民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不断发展壮大无偿献血队伍。我们高兴地看到,海南形成了“人大立法先行、政府发挥主导、卫生行业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新模式,这一模式与已经形成的采供血网络相结合,必将有效推动海南无偿献血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化解“血荒”难题。
(作者为海南省卫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