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
《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为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药学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非临床医疗单位从事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开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级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也不得自行组织考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有关规定,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四、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
五、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师级(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
六、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师级(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
七、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一名或具有师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名,负责药品零售中处方的审核,同时配备具有员级(士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1-2名,以后,逐年递增。争取5年后,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都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八、各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九、云南省药学专业初、中级职称考试开展经常化后,对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GMP、GSP认证检查工作,严格按以上六款要求执行。
十、具体考试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