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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忠田)山东省物价局等4部门近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用作出明确规定,相关标准将于11月10日起执行。
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该省将一般诊疗费分为注射型与非注射型两类,分别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10元/人次,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8元/人次。对输液患者一般诊疗费的治疗疗程为3天,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通知规定,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比例不低于90%;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不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要结合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和推进付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支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