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媒体报导脐带血保存机构之业务员,涉及于推销时,以五到十年内3D打印人体器官、脐带血1袋变8袋等夸大脐带血功能之说词,来渲染脐带血之未来应用等情事,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TFDA)说明如下:
依“脐带血保存定型化契约范本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脐带血保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广告,来保证所保存之脐带血在未来或不可预期的医疗效用。前述引用尚在科学研究阶段之细胞增生/分化技术之情形,若经查证广告内容确实有夸大不实之情事者,将因违反人体器官保存库管理办法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规定,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款,并令限期改善。另,若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等相关规定者,亦将由各该主管机关查处。TFDA提醒民众若对于脐带血保存业务员之推销内容或说词有疑虑时,应要求该业务员提供所言之书面资料或留下录音档,检具相关资料向TFDA或各地卫生局提出检举,卫生局将依事证查明处办。
有鉴于脐带血之未来应用发展具高度之不确定性,为避免业者过于以行销广告手法,猛拉客户、夸大其言明确事证等情况发生,并提供消费者正确的脐带血保存信息,卫生福利部(前卫生署)已于100年9月8日公告“脐带血保存定型化契约范本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强制要求业者于契约中明定“脐带血保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广告保证,保存之脐带血在现在或未来可以治疗任何遗传性、血液及其他疾病或不可预期之医疗效用,业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性、对于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于广告内容”等提醒条款。并要求业者须于契约中明定应充分告知消费者之事项,包括:脐带血未来在医疗运用上的不确定性、保存风险、业者非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等事项,并应由消费者签章确认业者已善尽上揭告知义务。TFDA并将上述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纳入去(101)年7月24日公告之“脐带血定型化契约范本”,供脐带血保存业者遵循,并随即于去年8月由TFDA配合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并联合县市卫生局与消保官,针对脐带血保存业者,进行定型化契约查核,该次查核所列缺失项目,业者皆已改善完竣。此后,并责令县市卫生局持续执行脐带血定型化契约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要求业者应自律业务员言行与行销手法。
此外,脐带血保存库必须依“人体器官保存库管理办法”申请设置许可,TFDA亦定期与不定期执行保存库查核,以确保脐带血保存库之场所、设施与设备及脐带血之采集、处理与保存等相关作业,符合人体细胞组织优良操作规范。民众可自“食品药物消费者知识服务网(http://consumer.fda.gov.tw/)”查询经许可之脐带血保存库名单。
最后食品药物管理署再次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脐带血保存契约时,请善用至少5日之审阅期,仔细看清楚契约内容,以减少未来消费纠纷。倘民众有脐带血保存消费争议时,可向台湾消费者服务专线(1950)、各县市政府消保官及卫生局寻求咨询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