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涉及人的生命,与法律的关系密不可分。医史上可查寻的早期医疗法规当数古巴比伦第一王朝之第六代王汉谟拉比时期(公元前1792~前1750年)所制定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刻于玄武岩石柱上,涉及医学内容,规定医师的权责和处罚。如医师用青铜刀给上等人割治严重创伤,或治疗重创伤,治愈者可收取十个希伯来银币。医师用青铜披针治疗上等人重创伤使病人死亡,或切开眼脓肿而使患者失明的,医生需受到断手的处罚。治疗奴隶致死的则赔偿主人一个奴隶,使奴隶眼睛失明的,赔奴隶身价之一半。此外,法典还罗列了割舌、挖眼、割乳、断指、断骨等罪惩,从中可以了解当时奴隶制的严酷与外科手术盛行的一面。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约公元前12~前13世纪)的法典,共十二卷,主要核心是维护种姓制度,这种制度将古印度居民分为四等:婆罗门——僧侣;刹帝利——武士与王士;吠舍——商人与农民;首陀罗——奴隶种姓。在这部法典中,也涉及不少有关饮食、漱洗、洁身、新生儿断脐、生育及某些解剖生理方面的内容。从这部法典可以看出,当时医生的地位卑微。法典中规定随地大小便及医师行医有误等均须处以罚金。
《医史星空50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