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许可内容
(一)药物临床研究的注册申请
(二)新药生产的注册申请
(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
二、 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四)《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
三、 申请范围
本省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法人机构。
四、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本省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法人机构。
(二)申请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该药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五、 申请材料
(一)《药品注册申请表》(5份),注册申请人可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下载最新表格。
(二)申请资料项目按《药品注册管理法》附件要求提供。
(三)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申报及受理事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240号) 提供申报资料3套完整的组件加1套综述部分(可为复印件)。
六、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二)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签收申请材料。
(三)药品注册处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安排进行原始资料审查、现场考核和抽取样品并通知样品检验;不能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四)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有关资料。
七、 办理时限
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需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不能受理的应告知理由。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原始资料核查、现场考察、样品抽样和资料上报,并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接收样品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八、 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执行。
九、受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1、2号窗口
时间:周一致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电话:025-83273753
十、办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电话:025-83273716,83273718,83273719
十一、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8号窗口
电话:025-8327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