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传真
施成微
2011年5月的一天,霍先生因头涨伴四肢无力1小时,到某医院就诊,霍先生经系列检查并输液后离院。次日3时,霍先生因左侧偏瘫伴语言不力1小时余再次入该医院就诊,医院告知家属病情后,经急救中心转院。
同年8月,霍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到医院急诊时,妻子明确告知医院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医院采取医疗措施不力、用药不当。在他仍然头涨、头痛、存在严重脑栓塞可能的情况下,坚持让自己出院,从而使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半身不遂,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8万余元。
医院辩称,霍先生到医院就诊,既往有脑梗死、二尖瓣狭窄、房颤病史。经查体,言语清楚,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医务人员建议霍先生进行CT检查遭拒。经医院药物治疗后,霍先生病情缓解,拟离院并告知病情变化随诊及复查头颅CT。次日霍先生再次到医院就诊,经会诊,考虑为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脑血栓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故请求驳回霍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霍先生目前状况属自身疾病的发展与转归,医院存在病史追问不详细,第一次离院告知欠缺的不足,但该不足与其目前状况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霍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日前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认为霍先生目前状况属自身疾病的发展与转归,医院存在病史追问不详细,第一次离院告知欠缺的不足,但该不足与其目前状况无关。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医院给予霍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霍先生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